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供稿单位: 编辑发布:遆玉青 日期: 2017-03-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河南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我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在规定报到时间之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因病需附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事先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所交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当在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不按期离校者,不再保留其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按时返校,并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学生应先到财务处缴纳学费后,凭交款凭证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向学校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非困难学生不缴纳学费或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而本人不愿贷款者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按照学校相应层次的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班级鉴定,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按正常体育课成绩评定的学生,应当上体育保健课,取得体育课成绩。

第十四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按照学校相应层次学生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 学生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申请转专业按照学校相应层次学生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按照学校相应层次学生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按照学校相应层次学生的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退学学生的处理,由学生所在院(系)填写退学处理报告,连同有关材料,报学籍管理职能部门签署意见,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河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按照学校相应层次学生的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 符合郑州轻工业学院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负责将每年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河南省教育厅注册。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完成所学专业学业的同时,辅修学校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 学校负责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和规定,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生可以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有权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有关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负责建立和健全学生园区和学生住宿的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有关学生园区和学生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对于在某一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相应的单项荣誉称号、单项奖学金等多种形式。

第五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将按照《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五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本着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对学生进行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学生或其代理人可向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院(系)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由学校负责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公告。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按照《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河南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五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对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91日起施行。学校原有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