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稿单位: 编辑发布:遆玉青 日期: 2017-03-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和校风、校纪建设,维护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构建和谐校园,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新形势下学生管理工作的需要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校统招具备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应当与学生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教育与处分相结合原则,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
第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种类分为以下五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五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在校园张贴和散发大、小字报、传单或反动标语,制造或传播政治谣言、进行非法演讲者;
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法律法规,组织策划、煽动和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者;
3、组织策划成立或参与非法组织、出版非法刊物、印刷非法传单者。
第六条 对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下列处分:
1、组织或煽动学生罢课,破坏正常教学秩序,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积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在校园内组织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各种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积极参与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组织冲击学校办公机构、教职工住宅,围攻学校领导,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积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1、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经公安机关确认,拘留期在七天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拘留期在七天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侵占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盗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
(1)视金额大小、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有多次盗窃者,视情节轻重及盗窃金额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经保卫部门确认有盗窃行为,但未造成经济损失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在校期间,因有盗窃行为受处分两次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侵占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拾到失物,拒不归还失主或拒不上交有关部门者,视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于故意损坏公物者,除按有关规定赔偿损失和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公物价值在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损坏公物价值在300-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3、损坏公物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违反教室、宿舍管理规定,故意破坏和污染教室、宿舍及校园内其它公共场所环境卫生(墙壁上、课桌桌面上乱写、乱贴、乱画或在室内掷球、踢鞋印)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对肆意毁坏公物,经教育坚持不改,情节或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违反《消防法》和学校安全防火管理规定者,给予下列处分:
1、造成失火者,除赔偿损失外,对尚未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损失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对认定为故意纵火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在宿舍私拉电线,私用电炉、电热杯、电热毯、酒精炉等学校禁用器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擅自动用、盗卖或破坏消防设施、设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发现火灾不报告或隐瞒火灾事实真相、破坏火灾现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以上行为违反《消防法》者,除按照《消防法》给予处罚和处理外,同时给予相应校内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在校内、校外违纪肇事、参与打架、斗殴或故意提供伪证、凶器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对不遵守公共秩序,不听劝阻,肇事、打架者:
(1)本人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对策划召集、教唆他人打架或群殴、招引校外人员打架、到校外参与打架者,造成后果的,要加重处理,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参与群殴,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在校期间,两次以上参与打架、斗殴或故意提供伪证、凶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聚众赌博者,给予下列处分:
1、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实物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但未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同时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屡次参与赌博,经教育坚持不改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1、观看、传看、复制、制作、出租、贩卖或传播淫秽书刊、录像、电子出版物等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毒品;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纠缠、侮辱妇女,有流氓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非法同居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嫖娼、卖淫或介绍、收容嫖娼、卖淫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在学校组织、参与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有以上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于酗酒寻衅滋事者,给予下列处分:
1、酗酒寻衅滋事,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多次酗酒寻衅滋事,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上课无故缺席者(缺席时数按每天实际上课时间计算,擅自离校期间每天实际上课时数低于6学时,按6学时计,擅自离校天数包括双休日在内(法定节假日除外)),给予下列处分:
1、一学期上课累计缺席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一学期上课累计缺席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一学期上课累计缺席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一学期上课累计缺席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在测验、考查、考试中违规(违纪或作弊)者,给予下列处分:
1、在测验、考查中作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考试中对于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违纪。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可能影响考试成绩的物品(如:通讯工具、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工具、书包、教材、笔记等)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且不听劝告者;
(2)未按要求清理桌斗、地面纸屑,又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者;
(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且不服从监考教师调整安排者;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且不听劝告者;
(5)在考场内喧哗、随意走动或者扰乱考场秩序者;
(6)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7)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3、考生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企图获得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作弊,并根据作弊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携带、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本、笔记、纸条等,并藏匿于试卷下或文具盒、课桌内、身边等处;
(2)身边桌面上、墙壁上书写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信息,未主动清除且不按监考教师的要求进行清除者;
(3)在考试过程中,不听监考教师警告,旁窥他人试卷、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4)抄袭自带纸条或为他人抄袭提供纸条者;
(5)未经允许在考试中使用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工具(如文曲星、快译通、商务通、掌上电脑)者;
(6)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者;
(7)传递纸条或交换试卷、答案和草稿纸者;
(8)向他人主动或故意展示试卷、答题卡和草稿纸,让他人抄袭者。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曾因作弊给予记过处分,又二次作弊(应给予记过处分)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曾因作弊给予记过处分,又二次作弊(应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曾因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又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校园、宿舍管理规定,破坏校园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1、扰乱宿舍、课堂、会场等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在教学区、宿舍区大声喧哗或高声播放音响、电视以及其它类似的不文明行为,影响他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未经学校保卫部门和学寓管理中心同意,私自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外人,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无故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私自在外租房住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在教室、公寓、阅览室等公共场所及校园内特殊场合吸烟而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6、恋爱行为失度,在校园或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举止不文明,行为不检,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或骚扰电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凡以各种形式非法从事经商、非法倒卖或各种经营、开发活动者,给予下列处分:
1、对非法经商、非法倒卖(经工商管理部门或校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勤工助学、科技开发活动除外)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视性质及获利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对冒用、盗用学校或各级团学组织、学生团体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擅自倒卖或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者,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机密,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有关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有以下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1、对于利用国际互联网、校园网络,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以下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的;
(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3)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4)制作、传播、查阅、存储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制作、查阅、复制、传播危害社会治安信息;通过网络进行赌博,宣扬封建迷信、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者的;
(5)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6)以上情节或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登录非法网站,浏览、查阅非法信息或回复、留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利用网络散布谣言、侮辱诽谤、恐吓、漫骂他人或机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者,视情节或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利用网络系统制作、发布计算机程序病毒、系统炸弹、破坏他人计算机系统或网络系统者,视情节或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使用有关黑客程序恶意扫描校内外网络服务设备;攻击服务器或个人计算机,窃取、修改、删除有关信息;非法盗用IP地址和校园网账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6、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恶意传播系统漏洞知识,教唆攻击、入侵系统手法者,以及对计算机系统进行试探攻击,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私自提供网络及信息服务(包括各类交互式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9、违反国家和学校互联网其它规定的,视情节或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在进行科学研究及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以抄袭、变相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视情节或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行为者,给予下列处分:
1、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尚未受到刑事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弄虚作假、伪造、多领、冒领、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证件、印章和证明;欺骗组织、骗取火车半价、骗取奖学金、困难补助、贷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未经允许,以学校名义在外招生、办班或从事其它行为者,依据事实,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电报、包裹、妨碍他人通讯自由,但尚未构成刑事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在教学实践、实习期间,不听教师指导,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因学习成绩评定、转专业、考试、毕业生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教师、工作人员或领导进行威胁、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学校调查违纪事件过程中,采用种种方式(包括私了、伪证、包庇、销赃等)欺骗组织,隐瞒实情,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减轻处分:
1、经教育后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认识较好、检查深刻、有实际悔改表现者;
2、违纪后,积极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问题或有立功表现者;
3、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4、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后,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受处分后无理纠缠、情节恶劣者;
2、对检举者、证人、办案人员进行威胁恫吓或打击报复者;
3、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者;
4、在校外违纪或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5、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违纪行为者;
6、违纪群体为首者;
7、涉外活动违纪者;
8、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但拒不赔偿者;
9、对受处分后经教育坚持不改、再次重犯者;
10、其他违纪情节或后果严重,应加重处分者。
第二十五条 凡受到纪律处分者,同时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1、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和校内贷款者,受到违纪处分后,取消其当年申请贷款资格,经考察,证明其确有悔改、进步的表现,可获得下次申请贷款资格。
2、凡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不得参加本学年各类奖学金的评定和各项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三章 违纪处分的程序与管理权限
第二十六条 测验、考查、考试中违规学生的处理程序
1、经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调查、讨论、研究拟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由院(系)提出初步处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备案,由主管校领导签发。处分决定原则上应在违规行为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
2、经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调查、讨论、研究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院(系)提出初步处分建议,报教务处审核,经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校长签发。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原则上应在违规行为发生后一周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日常违规违纪学生的处理程序
1、经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调查、讨论、研究拟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的,由院(系)提出初步处分意见,报学生处审核备案,由主管校领导签发;
2、经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调查、讨论、研究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院(系)提出初步处分建议,报学生处审核,经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由主管校领导签发;
3、经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调查、讨论、研究拟给予开除学籍的,由院(系)提出初步处分建议,报学生处审核,经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校长签发。
第二十八条 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学生违纪处分意见或建议前,允许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向(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 对学生进行违纪处分,应当提供有效证据。证据的搜集及整理由各院(系)办理,在报送违纪处分意见或建议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呈报表》;
2、违纪学生书面检查及其违纪证明材料;
3、情况调查及综合报告(含各级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学校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的三日内,由院(系)将处分决定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两份)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本人拒绝签字或本人不在学校的,送达工作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将处分决定书放置该生宿舍,并由两位老师和同宿舍的两位同学签字见证。
各种处分决定,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在校内张榜公示,同时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视同送达。
第三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可按照《郑州轻工业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提出申诉,对学校的复查、复议仍有异议,可向河南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书上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察期间有悔改和显著进步者,经本人申请,院(系)提出意见,经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主管校领导同意,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限;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限(至少半年)。经教育坚持不改,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反校规校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毕业时,留校察看处分期限未解除者,作结业处理。留校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其所在院(系)证明确已改正错误的,可换发毕业证。
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自发文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受记过以下处分一年以上或毕业班学生受处分满六个月以上的,受处分学生本人可提出申请撤销处分,学校根据学生的悔改情况和实际表现,按照撤销处分有关规定,符合撤销处分条件的,可撤销处分。
撤销处分学生的处分材料不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但要归入学校的文书档案。未撤销处分学生的处分材料均应当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校的文书档案。
第三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公布生效半月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凡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中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确应给予处分的,参照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凡文中给予处分为某等级以上(或以下)的,均包含本级处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学生处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凡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